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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务在离婚时算作夫妻共同债务

我国法律明确指出,以下十种情况可以视为夫妻共有的债务:
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函件或者婚姻一方在事后以书面形式确认等类似方式达成共识所背负的债务。
其次,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了家庭日常所需而负担的过高的欠债额度。
其中包含的具体类型如下:
首先是结婚前,某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已经转变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务,贷款购置这些财务时产生的债务;
第二是夫妻为了维持整个家庭的正常运作而承担的各类债务,包括维持家庭正常支出所需的花销;
第三是当夫妻二人为家庭共同进行生产和商业活动时所积累的债务,或者是一方以本人名义进行了生产性经营活动,并将经营所得用于家庭生活或给予另一半分享;
第四点是当夫妻一方或者两者都面临医疗疾病,或者他们有为负有法定责任的人提供治疗服务所负担的债务;
第五是由于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产生的债务;
第六是因为需要赡养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长辈而产生的债务;
第七是为支付确定数额的子女教育费或者配偶培训相关经费所产生的债务;
第八是为支付正当且必须的社交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第九是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最后一条是除前述之外,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有债务的其他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新修订: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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