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两种设立形式。
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引以为戒,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不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所规定的发起人条件要求,且其中最少要有一位发起人须为外国股东;
若选择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也需满足上述所有条件,此外,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位在募集股份之前应有持续和连贯的盈利记录。
针对中国股东作为发起人的情况,他们需要提交近三年内由中国税务机构审核过的书面财务报表;
而如果确立的发起人是外国股东,则其还需向公司提供拟设立公司所在国注册会计师验证过的书面财务策划书副本,以构筑完备无懈可击的设立方案。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
股份公司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
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