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
法规规定,
逮捕职权只能由公安
司法机关实施,而不允许任何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越俎代庖。
在此基础上,公安司法机关内部也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自拥有特定的逮捕权限范围。
人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均享有决定逮捕的权力;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
批准逮捕这一环节则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来进行。
同时,对于自己所侦办案件中的疑犯,若需要实施逮捕措施,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关申请并等待核准后,方可依法实行。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本身并不具备独立实施逮捕的权力。
此外,无论作出决定逮捕或是批准逮捕的裁决,都必须交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中国法律在对各部门之间逮捕权限的明确划分之处,深刻鲜明地反映出公安、检察、司法三大机关间的分工明确,紧密合作以及彼此制衡的基本原则。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