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主是否有义务垫付医药费用事件中我们该如何理解呢?众所周知,1、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道德约束方面,均未对
肇事方施加过必须垫付医药费用的强制性条例。
因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只有经过交警部门给予的正式
责任认定书,才能明确判定出事故双方各自所占主次责任的比例及相应的理赔金额。
因此在这个关键时期,肇事方是否应该自愿垫付
医疗费用,成为了首要考虑因素,任何人都无权对此提出强迫要求。
同样地,若不幸遭遇此类状况,受伤方也需要铭记,切勿因医疗费用无法及时到位而耽搁了伤势的治疗时机,维护自身权益仍需尽早积极接受治疗。
2、在医疗费用产生之后,通常情况下有以下三个环节或单位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首先是受伤方自行承担部分费用,其次是肇事方按责任划分予以相应
赔偿,最后则是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支付剩余款项。
然而具体到每起交通事故中,各方所负担的赔偿比例亦将依据责任
认定书中的划分结果而有所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
逃逸的,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