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购置货物并施以公益性质捐赠的行为,依据国务院颁布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条款,其属于法定定义下的“视同销售”范畴。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的解读,若货物被投入到慈善捐赠、
债务偿还、赞助活动、集体募资、广告宣传、样品展示、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等用途中,均应按照“视同销售”进行相应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