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购置房产,而婚后才开始
偿还贷款部分,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这部分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应视为夫妻之间的
共有财产。
然而,如果夫妻双方在此问题上另有明确约定,则应以约定内容为准。
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条款,若一方在婚前签订了购买不动产的合同,并将该标的物的所有权登记在本人名下,同时在婚后双方共同承担贷款义务,那么在
离婚诉讼过程中,此项不动产将按由双方商定的方式进行处置。
如双方未能就财产归属达成共识,那么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将被裁定为登记姓名所属方所有,并且登记方需向对方提供合适的物质补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