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规定,一次性
伤残补贴金额应为七个月的职工个人平均月
缴费工资额。
2.对于“本人
工资”这一概念,它系指在职工受到
工伤或
职业病侵害之前的十二个月内,其平均月缴费工资水平。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如若职工的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所在统筹地区
劳动者人均工资总额的三倍,则应当依据所在统筹地区劳动者人均工资总额的三倍进行核算;
反之,如果职工的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所在统筹地区劳动者人均工资总额的六成,那么就需要以所在统筹地区劳动者人均工资总额的六成来计算。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