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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行为会立案调查吗

构成刑事案件的,会受到法律的严密关注和追溯,具体描绘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使用伪造信用卡参与金融违法活动,或者利用伪造的身份证明来获得信用卡,或正在使用已过期或无效的信用卡,或者通过冒名顶替使用其他人员的信用卡从事欺诈活动,其涉案金额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以上时;
其次,有恶意透支现象,即持卡人出于强迫占有的私欲,在规定额度或者规定到期日后仍然选择透支,并且在发卡机构发出的两次催收请求之后的三个月内仍旧不知归还的,其涉及的金额在一万元以上。
而所谓的“恶意透支”乃是指在公安机关立案检查之前已经全额还款所产生的利息,且这种行为情节极其微小,可能无需经过刑事诉讼程序,便可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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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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