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
刑事案件的,会受到法律的严密关注和追溯,具体描绘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处以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罚金刑,并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参与金融
违法活动,或者利用伪造的
身份证明来获得信用卡,或正在使用已过期或无效的信用卡,或者通过冒名顶替使用其他人员的信用卡从事
欺诈活动,其
涉案金额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以上时;
其次,有恶意透支现象,即持卡人出于强迫占有的私欲,在规定额度或者规定到期日后仍然选择透支,并且在发卡机构发出的两次
催收请求之后的三个月内仍旧不知归还的,其涉及的金额在一万元以上。
而所谓的“恶意透支”乃是指在公安机关
立案检查之前已经全额还款所产生的利息,且这种行为情节极其微小,可能无需经过
刑事诉讼程序,便可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
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