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非法进行危险物品作业时,
行为人很可能触犯了关闭、破坏直接关系到生产安全的监控设备和
报警系统以及维护和救援设备设施,或者通过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及信息等方式来规避责任的行为。
2.如果单位或个人因被指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此已被
司法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终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要求立即采取排除危险性的整改措施,但是他们却拒绝遵守上述命令并且没有实施任何有效的预防措施的话,这同样也将构成
犯罪。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了安全管理环节上的相关法律
法规,且行为具备导致重大
人员伤亡事件或产生其它性质极其恶劣影响的现实风险时,将会面临判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的
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
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
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