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因
家庭纷争而引发的长时间
分居并不构成所谓的“自动解除”。
在中国固有的法律框架之下,仅存在两种法定形式的
离婚途径:
协议离婚与
诉讼离婚。
首先,我们来探讨协议离婚的相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之规定,若夫妻双方基于自愿原则选择
解除婚姻关系,应签署相应书面
离婚协议,且在
办理离婚手续前需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
再者,依照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满三十日之内,如任何一方
当事人不愿继续履行婚姻义务,其可向该部门
递交撤销
离婚申请的声明。
在此基础上,依据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如经婚姻登记机关查实双方确实属于自愿解除了婚姻关系,且就
子女抚养权、
财产分割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宜达成了一致共识,将为其颁发
离婚证明书,正式宣告
离婚程序的完成。
接下来,再来看看诉讼离婚的具体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所述,当夫妇中的一方
提出离婚请求时,该项权利应经由特定的机构进行调解,或径直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在涉及
离婚纠纷的
司法审判中,人民法院应对此类案件进行充分的调解,如确认夫妻间的感情已经破裂,且经调解无法修复的,才会最终裁定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