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的主观性差异显著。
此罪行采取了摧毁机器设备以及残杀农用动物的手段,尽管这种手法可能导致财物的损毁,然而它却并非行为主体的原意,行为主体所期盼的是用以上的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活动,借以达成个人发泄怒气,进行报复,或是其他非法目的。
2.被侵害的对象差异清晰。
此罪行针对的具体财物为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也就是直接关联到生活经营活动且已投入使用的机器设备、处于工作状态的农用动物等。
而且,正因为这些直接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影响力的财物遭到了损坏,从而达成了干扰生产经营的意图。
反之,倘若该财物与生产经营无关,如同在仓库中待用或闲置不用的财物,即使是机器设备,也无法成为此罪行的对象,但是它们可以作为故意破环财物罪的标的物。
而后者的标的物范围更广泛,既包含生产资料,也包含生活用品。
3.直接受侵客体差异显著。
此罪行侵犯的是国家的、集体的及个体的生产经营正常活动;
然而后者,即故意破坏财物罪,所侵害的是公共和私人财物的所有权。
《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