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擅自面向全社会的部分无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者设置名目以
非吸收公众存款之名,而出具相关凭证。
同时承诺在限定时期内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从而扰乱我国金融市场正常秩序,且满足以下条件者将被视为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具体情况如下:第一种是个人或单位在非法途径中累计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额高达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
第二种是个人或单位在非法途径中对超过30户以上无特定对象的公众进行吸收或变相吸收;
最后一种是个人或单位在非法过程中导致存款人因受此影响产生直接
经济损失,其总额达到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
而单位如果采取相同手法,则需积累到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