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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提出变更抚养权之主张所需提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首先,如果对方身患严重疾病或受到伤残程度影响了其抚养能力,则需医疗机构以及医学鉴定部门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
其次,可以通过询问对方的邻居,朋友等了解其是否长期有不良嗜好,或者是未履行抚养责任甚至有虐待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的事实真相;
再者,若频繁更改居住地点,可向对方租赁的房产所有者询问其所签署的租赁协议相关信息及详情;
另外,如果在对方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债务拖欠问题,可向债权人索取其与对方的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证明资料;
最后,考虑到对方可能由于经济状况不佳而无法维持对子女的良好抚养环境,也可以尝试联系对方的工作单位,并请求他们出具关于其经济收入和职业变动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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