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范了
刑事检察阶段中
审查起诉的日期范围及计算方式:自检察院正式接受
侦查机关所移交的审查起诉案件之日开始计算
起诉审查期。
此外,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呈交的各类审查起诉案件,需要在收到案件之后的第七个自然日之内进行详细审查,并将该处理期限纳入到整体的审查起诉时限之中。
然而,如果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案件的
管辖权发生变更,则需从新的人民检察院正式接手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