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为无疑地构成了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的
违法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称之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即通过招募、培养或引导的手段,利用商品销售或服务供应等实质性的商业活动为幌子,诱使参与者采用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支付手段来获取进入该组织的资格,并且按照一定的等级序列进行排列,直接或间接地将发展新成员的数量作为计算报酬或返利的依据。这种行为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如引诱、威胁等,促使参与者不断地发展新的成员,从而达到骗取钱财,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
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