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子女抚育事宜方面,通常司法机构会依据各
当事人的品德素质、经济实力、生活环境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衡量,进而判断哪一方当事人具备更为优越的条件以更好地促进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对于未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鉴于此时孩子的母亲通常是照顾他们生活起居的
主要责任人,因此法院往往倾向于将孩子判予该母方拥有;
然而随着孩子年龄增长,直至达到八周岁及以上时,法院亦会征求孩子本人的意愿来做出裁决。
在此过程中,若由某一方承担
抚养义务,则另一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
抚养费用。
具体而言,抚养费用的金额可以参考孩子日常所需、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力以及所在地域的社会生活标准来加以设定。
对于有稳定收入来源者,抚养费的支付比例一般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进行计算;
而对于同时承担两个以上
孩子抚养责任的家庭,其所支付的抚养费的总比例则可适度提高,但是最高不能超出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这一上限。
至于无固定收入的家庭,抚养费的金额则可以参照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的水平,依据前述的预设比例来予以确定。
如遇突发事件导致上述标准难以适用,可视情对
抚养费计算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此外,在
财产分配问题上,依照惯例,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前获得的
个人财产一般会给予个人处置;
然而对于婚后所得的财产,除非夫妻双方事先作出明确约定,否则在
司法判决时将会被视为
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