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速公路
拆迁补偿事宜的相关
法规细则阐明如下:公共设施路政部门会依据被
拆迁房屋的建筑构造及损耗状况进行分类划分,进而以每平方的价格来衡量其补偿款额。
同时,还会对居住者每月所需的生活必需品如食品、药品等进行额外补贴以保障正常的生活需求,这部分的补充称为周转补偿费。
最后,对于搬迁期间产生的额外费用以及由于住房转移导致的停工停业损失所产生的
赔偿,都需要按照相关法规来具体设定,即奖励性补偿费。
另外,做出最终房屋
拆迁决策的直属市、县政府会根据所在地的实情和国家法律法规来具体制定补偿方案,这些方案既不能自行变更也不能随意删减。
具体而言,这些补偿项目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项是被拆迁房屋本身价值的弥补;
第二项是由于拆迁而必须的搬迁过程的搬迁费和临时安置的费用;
第三项则是因为拆迁对居民造成的生计上的影响,例如停工停业所造成的损失。
与此同时,市、县级政府会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方法,以此为被拆迁业主提供适当的
补助金并提供激励。
针对跨区域征用土地时,市、县及更高等级的地方人民政府有责任制定详尽的补助和奖励措施,以确保在拟
征地区块的乡(镇)、村寨以及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详细的现状调查和全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且应将征收的范围、土地当前的状态、征收的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各项内容在相应的乡(镇)和村寨、村民小组中公布至至少30天之久,以便充分听取被征地区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委会和其他涉及利益的各方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