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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罪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具有履行法律义务能力但却蓄意拒绝对司法裁判做出圆满执行的人员来说,若其在具备执行能力的前提下作出以下诸项行为,便应视为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针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所做出诠释中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者”,从而构成了我国《刑法》中普通法中所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首先,该类人员如果存在故意回避向法庭报告或欺骗性地提供财产状况的行为,同时又在司法机关施加了罚款或拘留等强有力的制裁之后仍然拒绝执行,那么,上述行为即属于认定为“二次恶意不执行行为”;
其次,倘若这类人员通过伪造及销毁关键证据、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或贿赂手段来阻挠其他人作证或教唆、引诱、威胁其他人作假证,此举严重干扰了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使得法院难以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及其情况,最终导致了判决和裁决的执行困难;
再次,即便这类人员明知应当交付法律文书所指定的物产、凭证,却仍持续对抗并拒不配合执行法院的决定;
此外,对于判决书中所指明必须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被执行人,若其恶意顽抗拒不离开原住所,仍执意坚持在原地逗留徘徊,也将阻碍判决、裁定的落实执行;
最后,对于有恶意的当事人而言,他们往往会借助虚假诉讼虚假仲裁以及虚假和解等手段来阻碍执行法院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司法程序的停滞,无法尽责高效完成审判任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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