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仔细了解,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明确规定了对于
信用卡呆账的罚责方式,即针对持有者的恶意透支行为予以严惩。
具体而言,如果某位持卡人具有
非法占有的不良意图,超越规定的最高限额或最长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收到发卡银行业经二次高效
催收后长达三个月仍然未按照约定还款,那么这种情况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若透支金额高至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面临
信用卡诈骗罪的指控。
如若发卡银行对其行为正式提出
报案请求,公安机关无疑将会对此事展开全面调查并介入
立案侦办流程。
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除非持卡人明知而故意违抗偿还
债务之义务,大多数发卡银行更倾向于选择采取私下协商或是利用
民事诉讼手段讨回所欠款项,而不是有意追究持卡人的
刑事责任。
故此,发卡人应当妥善应对透支问题,增强沟通协调能力,力争在出现呆账情形时能够主动积极地与发卡银行协商解决,从而避免进入
刑事立案程序。
在此,谨再次向广大持卡人发出警示,务必抓紧时间处置信用卡中所产生的呆账现象,以便规避潜在的
刑事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