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明确的是,依据各个案件的特性,在看守所
拘留的最长期限可细分为五种情形:1.在一般的案件中,
诉讼时效通常为两个月;
2.然而若是案件较为复杂且审判历程难以在两月内完成,看守所拘留的期限则会顺延至三个月;
3.若所涉案件属于位于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大型
犯罪团伙案件、跨区
流窜作案的重大疑难案件以及
犯罪行为涉及广泛、取证过程困难重重的重大
刑事案件,则须经得省级检察机关的批准或决定,延长至五个月的
拘留期限方可执行;
4.而对罪行严重,恐将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也需经过省级检察机关的批准或决定,拘留期限得以延长至七个月之久;
5.最后,遇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如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报并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拘留时限则可不受限制地进行延长以
协助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下:第一百五十六条一般
侦查羁押期限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