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前,若任何一方
当事人按照
按揭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及实际支付首付款,并且
房产证的初始登记亦落在该方名下,那么在婚后,夫妻双方得以通过
共同财产来
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应视为此笔按揭房属于
婚前个人财产。
2.同样地,若在婚前,唯一的一方当事人依据按揭程序办理了首付款的支付事宜,婚后成功获得了房产证,而证书上只揭示出此方当事人作为唯一的权利人,则应当被视为该按揭房具有单一的一方的婚前所有性质。
3.再者,如果是在婚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已经办理了按揭手续,支付完了首付款,然后到婚后,通过共同财产的方式进行贷款还款,然而在此过程中,
离婚诉讼尚未完成且当事人们无法就
房屋所有权的问题形成明确共识时,倘若夫妻双方能就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签订详细的协议,应依协议内容确认房屋所有权的
类别。
4.在
婚姻存续期间,如果是其中一方当事人以其名义办理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同时获取了房产证,并且证书上明示的权利人仅仅是这一方当事人的话,那么,如果双方均没有主张过购买该按揭房所需的费用是由其自身
婚前财产或者其他特定资产支付的,并对此提供切实可信的证明材料进行佐证,就应当被判定为房屋属于夫妻共享的
共有财产。
《
民法典》(自年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