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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按揭店面应如何分配

1.在婚前,若任何一方当事人按照按揭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及实际支付首付款,并且房产证的初始登记亦落在该方名下,那么在婚后,夫妻双方得以通过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应视为此笔按揭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同样地,若在婚前,唯一的一方当事人依据按揭程序办理了首付款的支付事宜,婚后成功获得了房产证,而证书上只揭示出此方当事人作为唯一的权利人,则应当被视为该按揭房具有单一的一方的婚前所有性质。
3.再者,如果是在婚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已经办理了按揭手续,支付完了首付款,然后到婚后,通过共同财产的方式进行贷款还款,然而在此过程中,离婚诉讼尚未完成且当事人们无法就房屋所有权的问题形成明确共识时,倘若夫妻双方能就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签订详细的协议,应依协议内容确认房屋所有权的类别
4.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是其中一方当事人以其名义办理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同时获取了房产证,并且证书上明示的权利人仅仅是这一方当事人的话,那么,如果双方均没有主张过购买该按揭房所需的费用是由其自身婚前财产或者其他特定资产支付的,并对此提供切实可信的证明材料进行佐证,就应当被判定为房屋属于夫妻共享的共有财产
民法典》(自年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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