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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有哪些方式表现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信用卡诈骗罪的几种常见行为:1.采用伪造信用卡进行欺诈
所谓的伪造信用卡,就是指利用各种非正当手段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无论这些假卡是由制造者自我使用,还是出售给他人使用的,都构成了本罪的前提条件。
2.使用已被作废的信用卡进行欺诈。
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由于预设原因导致已经丧失了使用效力的信用卡(例如,信用卡超过了有效期后自然终止了效力,或者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并将其交还给发卡行的;
还有因为挂失处理后,持卡人仍然使用这张信用卡继续透支的)。
3.冒用其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欺诈。
信用卡必须由合法持有人本人使用,不得将其转借、让渡甚至倒卖给他人。
4.恶意透支的行为。
透支,简单来说,就是客户在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不足或者根本就没有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同意,短时间内使用超出自身账户实际额度的资金。
恶意透支,则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违反规定地使用高于额度或者逾期不还,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行为。
其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若涉及到以下任意情形,应该展开调查并起诉:1.冒用伪造的信用卡、虚构身份证明获得的信用卡、无法正常行使功能的信用卡或者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欺诈,涉案金额达到五千元人民币及以上。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如下:(1)捡到他人的信用卡后擅自使用的;
(2)通过欺骗等手段获取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的;
(3)采用盗窃、购买、欺骗或其他非正当途径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然后通过网络或者通讯终端等设备使用这些信息的;
(4)其他类型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2.故意连续透支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行为。
如果透支行为侵犯了发卡银行的利益,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拒不归还的,那么这就应该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这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需要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条件:(1)明明知道自己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却又大笔量透支,最终无法偿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使得最终无法偿还的;
(3)在透支之后,逃跑或者改变联系方式,躲避银行的催收;
(4)将透支的资金抽出,把资金转移,隐瞒资产,试图逃避偿还债务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从事违法或者犯罪活动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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