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遭受到他人的
起诉,我们应该寻求所有可能有助于自我辩护的
证据,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审判,同时也可以考虑委托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来担任我们的
辩护人,从而更加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相关规定,从
犯罪嫌疑人首次遭到
侦查机关的讯问或遭受
强制措施那天算起,他们就获得了自由委托辩护人的权力;
在
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身份仅限于律师。
而对于被告来说,他们也拥有在任何时间委托辩护
人的权利。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拘禁状态,也可由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代表他们进行委托。
一旦辩护人接受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他们有义务立即将情况通知办理该案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
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