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或涉嫌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行径,乃指违反我国海关管理
法规,于未经授权情况下,擅自进行运送、携带以及通过邮政手段,将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
伪造货币、国家明令禁出之文物、自然资源中的黄金、白银及其他贵重金属、宝贵野生生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色情作品、固态废弃物之外的各类货物、物品,跨越国界线,企图逃避相当程度关税的
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对于那些实施了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以及第三百四十七条所规定之外的
走私行为者,情节恶劣程度不一,根据具体情境,会受到相应惩罚:(一)如果此类货物、物品所逃避的关税额度相对较少,或者经历过因为走私而受到两次行政处分,但之后仍继续进行此种行为者,则可能面临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罚,同时并需承担缴纳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金。
(二)若走私数额庞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罪行情节,那么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缴纳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三)若是这类货物、物品逃避的关税额度极其惊人,或者涉及其他极端严重的罪行情节,那么就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并且还需要缴纳缴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或者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
对于涉案单位,将会依既定法律,对其处以相当数额的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人以及相关
责任人实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情节过于严重,则可根据具体情形,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情节极为恶劣,则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进行累加性
违法活动,且未经行政部门严肃处置的
行为人,我们将依法依规,按照其累计逃避的应缴关税总额予以惩处。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
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