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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辱渎信用卡管理法罪行,乃指违背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之原则,在信用卡的推广及使用等环节上,干扰和毁坏了国家对于信用卡的管理活动以及其应有的秩序性。
此类犯罪行为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对明明知道系非法制造的信用卡却仍然进行持有或还进行储运,又或者知道这张卡系不完整的,同时也依然接受并持有,且这些信用卡总数目达到规定的较大数额;
(2)非法占有他人的信用卡,且这类持有的信用卡数量也已达到了较大数目;
(3)使用假冒的身份证明企图骗取他人的信用卡;
(4)将伪造的信用卡进行销售、购买,或者是为他人提供这样的信用卡,或者是以假的身份证明来骗取他们的信用卡。
这种犯罪行为便是在刑法的修正案第5版添加出来的新型犯罪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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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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