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移送至我国
司法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均须在一个月之内做出裁定或结论。
若属于情节重大且错综复杂的案子,经上级部门许可,可延长至十五天。
在此期间,如果人民检察院对原本已移送审核
起诉的案件,因
管辖权变更而需要移交至另一方人民检察院的,审核起诉的期限自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该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
此项规定乃是众多长期审查起诉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也完全符合准确、及时办案的法律要求。
对于需要补充调查取证的案件,当
补充侦查事宜全部完成并重新移送给人民检察院之后,人民检察院自应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除此之外,倘若复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有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将暂停对案件的审查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缉令。
对于涉及到
共同犯罪的案件,若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
逃逸在外,对在逃者的审查工作延迟展开;
但对于其余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工作则要如常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