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犯罪被归纳为典型的
刑事案件类别之一,
刑事类案件存在着法律所规定的
追诉时效限制。
在具体应用中,对于
贪污罪的追诉时效长度,与该罪涉及到的法定最严厉惩罚密切相关。
针对贪污犯应受到的适当惩治,我们必须考虑到他们所涉及
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情节影响,据此来制定相应的
处罚规则:(一)对于
涉案金额较小或情节较轻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的处罚。
(二)若
贪污行为严重,且数额达到巨大的程度或者伴随有其他重大情节,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有可能会被要求支付罚金或是没收
个人财产作为惩罚。
(三)倘若贪污数额达到了极其庞大的地步,又或伴随着极为严重的情节,那么他们将会被判处至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有可能被判无期
徒刑并接受罚金或
没收财产的
刑罚;
如果贪污
数额巨大,并导致了国家及民众的重大
经济损失,那么该罪犯将会面临无期徒刑甚至
死刑的惩罚,而且还要同时缴纳高额罚款或没收其个人财产。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多次进行未曾处理过的贪污行为,我们将对此进行累计贪污数额的计算,并以此来决定最终的处罚措施。
在涉及到第一款所列的罪行时,如果在检察院对其发
起诉讼之前,他们能够如实揭示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归还所有
赃物,从而有效地避免、降低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他们就有可能得到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处罚的优待;
同样的情况适用于(二)和(三)两项规定的情形时,那么他们也有可能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