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使
留置权的过程中,承运人须特别留意以下几点要求:首先,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除非有另行规定的情况,承运人是有权自由决定是否留置货物,不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强制留置。
其次,对于“相应的货物”的理解和使用,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
具体来说,针对可分解的货物而言,承运人为保障自身权益,留置的货物数量应当适量且合乎比例性原则,计算价值时应包含尚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类型的运输费用等各项费用,同时还需考虑有可能因为
诉讼纠纷而产生额外的费用,防止留置过多物资导致浪费。
然而,对于难以拆分的货物来说,虽然在现阶段,承运人已经获取到了大量的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但他们仍有权选择对所有的货物实施留置措施,以保护自己应有的利益。
接下来再看第三个方面,倘若双方在合同签署之初便约定好,如在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结清之前,承运方不得留置任何货物的话,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承运人将不能随意留置货物。
另外,若托运者或收货人能够提供适当的
担保,那么承运人同样不能擅自留置货物,以确保各方权益不受侵犯。
《海商法》第八十七条
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