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详细介绍了
民政局离婚程序的相关事宜,具体操作步骤如下:首先,需要提前拟定好一份
离婚协议书。
在这份书面文件中,夫妻双方必须明确表达他们是自愿选择
离婚,并且对
孩子的抚养权、
财产分配以及
债务偿还等问题达成了共识。
其次,当夫妻双方带着各自的
身份证、户口簿、
结婚证书以及先前拟订好的离婚协议书等必要文件亲自前往民政局
办理离婚手续时,将正式启动申请受理环节。
接下来,自
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当天算起,30天之内如有任意一方反悔,可以在民政局撤回该
离婚登记申请。
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为“30天冷静期”。
当30天的期限过去后,从第31天直至第60天期间,夫妻二人仍需亲自返回到原来的民政局申请领取
离婚证明书。
在整个办理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随时咨询民政部门工作人员。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