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偷越国境
罪名的
拘留审理期限是这样的:通常情况下,
刑事拘留不得超出14天;
若有特殊情况则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7天。
此外,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公安部门在拘留
当事人之后,若觉得需将其
逮捕,必须在嫌犯
被拘留后的第三日起,方可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如遇特殊情形,申请审查与批准的时间亦可相应延长一日至四日。
而对于流动作案、频繁作案或团伙作案等重大嫌疑人来说,申请审查与批准的时间还可以再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需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那么公安部门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嫌犯,并在放人的同时向人民检察院汇报执行情况。
针对那些尚未结束调查工作且满足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嫌犯,依法应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安置。
针对刑事拘留延长,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一旦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通过审查需被逮捕,公安部门必须在拘留嫌犯之后的三天之内,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其次,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构负责人有权批准
犯罪嫌疑人拘留审查延长一至四天,其中三天为正常时间,四天是必要时的例外延长。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