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时若男方为失智者(又称智力障碍或弱势群体),则按法律规定女方有权要求
离婚;
然而这种情况下,唯有通过
诉讼途径才能
解除婚姻关系。
考虑到男方现阶段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受到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因此无法依据我国《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在民政部门办理
协议离婚手续。
相反地,此种情况下唯一可行的离婚途径就是通过
诉讼离婚的方式来实现。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民事行为能力限制的精神病患者来说,在他们进行
离婚诉讼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为其设立
诉讼代理人,以协助他们的权益得到全面维护与保障。
在为这类人士设置诉讼代理人的过程中,如果他们已经有了
监护人,就应当由监护人为他们
代理诉讼。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当配偶成为精神病患者的首要监护人时,他/她无法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扮演另一方
当事人的监护人角色。
因此,此类正常的
起诉方在向精神病患者
提出离婚之前,首先要启动特别程序去变更
监护人,让法院能够在其他顺序的监护人中指派新的监护人并担任精神病患者的
法定代理人应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