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工伤导致的小脚趾骨折现象,通常可以被评定为
十级伤残级别,其中相关的费用将由法定的
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并支付。
支付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劳动者伤残前前12个月的平均月
缴费工资乘以7个月的固
定金额。
然而,最终具体的
赔偿金额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数据进行精确计算。
关于此方面的法律条款规定,我们援引自《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三十七条的具体内容:对于在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岗位上发生意外,导致工人身体遭受损伤或
职业病的员工,按照其伤残评级进行相应的
赔偿处理。
具体的赔付规则相比复杂,包括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等多项费用。
在这个系统里,工伤十级伤残劳动者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为相当于7个月的本人
工资额度。
如果受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合同或劳缓合约到期终止,或者员工本人主动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给受伤者一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而用人单位则需要提供等值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作为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