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获取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必须
保证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具备新颖性,即未曾出现在现有设计中的;
其次,该申请的外观设计与现有的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复合体相比,其显著特性必须是独特且显而易见的。
依据我国现行《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仅需要创新,还需确保它并不属于现有设计;
另外,在申请之日前尚未有任何机构或私人对相似的外观设计向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记录于公开的专利文件中。
在授予
专利权时,该外观设计须与存在的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集合有显著的分别。
此外,专利权的取得不能与他人在
申请日之前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产生冲突。
这里所谓的“现有设计”,定义为申请日前已在国际国内公开发行的设计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