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彩礼能否被视作赠与,普遍观点认为这是一种附带了特殊条件的赠与行为。
下面的情况则无法归类为彩礼范畴:第一,劳动力和收入的付出不应当计算在内;
第二,男女双方以及他们的
近亲之间在共同消费领域,由男方实际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三,男方及他的近亲和女方以及她的近亲进行礼节性的交往过程中的礼品赠送行为。
第四,由男方或者其近亲为了讨好对方而做出的
赠予措施。
第五,恋爱阶段,男方为表达情感而做出的馈赠动作。
第六,以婚姻之名逼迫、诱使对方付出财物、手持财物的行为。
理论上说,下列几种情况下彩礼是可以要求返还的:首先,男女双方并未正式完成
结婚登记;
其次,已经进行过结婚登记但是事实上并没有共
同居住,第三,如果婚前给予对方过多的财物,以至于让给付者陷入财务困境。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