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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地点在哪里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嫌疑人若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其居住地点应在其自身或被告之处地实施。
若嫌犯、被告自身没有固定住所,可依法选择指定场所进行居住。
但需注意,如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嫌犯或被告原住处进行监视居住,可能会对案件调查造成障碍,此时必须得到上级公安部门的批准,才能将监视居住地点设在指定居所中。
然而,监视居住的方式及地点均不能在羁押场所和专设的作案现场进行实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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