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裁决程序详细描述如下:应各方
当事人请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裁决工作。
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为被拆迁人时,其上级单位同级人民政府则应担任裁决机构。
裁决内容应包含补偿方式及相应金额、安置所需住房面积及安置场所、搬迁截止日期、搬迁过程中的过渡形式以及过渡时效等重要事宜。
一旦接收到相关申请材料,裁决机关应于30工作日内给出正式回应。
二、如遇拆迁有关方对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接到裁决通知书后的60天之内向上一级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
或者在接到裁决书后的三个月内,直接提
起诉讼。
三、针对无视拆迁管理部门做出的裁决,且未能在裁决所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迁离工作的情况,市或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批准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性拆迁,必要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
民法院提交强制拆除申请,人民法院将根据法律
法规作出决定,实施
强制拆迁行动。
《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
诉讼:(一)对
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