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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是否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况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单位犯罪乃是指各类公司、企业、机构以及社团等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且必须负刑事责任之行为。
对于此种类型的犯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呢?答案是肯定的,单位犯罪同样涵盖了犯罪中止这一环节。
然而,在成立单位犯罪的犯罪中止时,需须符合以下三个必要条件:首先,时间性上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从罪案筹备开始至犯罪既遂结束前的整个过程均包含在内,包括准备阶段以及执行阶段中的中止行为。
其次,自动性方面要求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意图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这里所说的“自动”并不仅限于主观意识,而是在外力未介入的情形下,行为人自主决定放弃继续实施当前罪行的意思。
相应地,无论是自感无法将犯罪持续到底而随即终止,亦或是主动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阻止犯罪后果的出现,都应视为具有自动性要素。
最后,实证实效上则需要有客观而具体的放弃实施犯罪或阻止犯罪结果产生的实际行动,并且确实收到了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效果。
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在犯罪正在筹备或实施之际自动作出放弃,就能初步体现出实证效果。
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犯罪已执行完毕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之前,行为人积极地采取预防措施,实际上确实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此时才能算得上具备实证实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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