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类别:首先是混同行为,(一)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与他人已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包装设计或
商标图案雷同或相似的识别标志;
(二)未经许可擅自利用他人已经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的
公司名称、社团组织称谓或人名;
(三)非法占用他人已经具备较高影响力的互联网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资源;
以及(四)通过其他足以使他人误认以为是某个知名品牌产品或是与该品牌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的混淆性行为。
其次,经营者不能通过支付金钱或奉献财物等方式来贿赂以下这些单位或个人,以期获得有利的交易机会或竞争上的优势。
第三点为,经营者在推广自己的商品时,不得进行
虚假且产生误导性的广告宣传,不应该为了迷惑、
诱导消费者而对商品的性能、用途、品质、销售状况、用户反馈、曾经取得过的荣誉等相关信息进行不实陈述。
再者,经营者不能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攫取他人商业机密,也不能引诱、协助他人违反
保密义务或者违背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泄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