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提交以下文件:(一)《
机动车注册、转移、
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正本;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
身份证件正本及其复制件;
(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文件或其复制件和原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机构出具的调拨证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文件原稿(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五)行车执照原件;
(六)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该表应包含机动车标准照片以及车架号码拓印;
(七)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八)机动车标准照片一张;
(九)《
授权委托书》及其
代理人身份证件(若由代理人代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时需要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车辆管理所
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过户登记,并交验车辆:(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五)《机动车行驶证》;
(六)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七)按规定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还应当交回机动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