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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费用应由哪方来承担

关于诉讼离婚费用的承担方面,一般来说,应是原告预先支付,如若败诉则由被告来承担相关费用。
然而,若原告在预交过程中遇到经济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请求,但需在预交期限前提出。
若申请人提交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请求且得到人民法院批准后却仍然未预付的,将视为自行撤回起诉处理。
对于按照撤诉程序处理的离婚案件,若无新的情况与理由,在六个月之内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会予以驳回。
根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离婚案件每起需缴纳50至300元人民币不等。
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且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则无需额外支付费用;
若超出此数额,则超出部分的金额需按照0.5%的比例进行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离婚后孩子的教育费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教育费的负担方式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新修订: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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