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过程之中,根据法律规定,允许
借款人以自有
土地使用权或房产作为
担保,以此向
贷款人提供隐形
保证。
但是,对于此类情形,借款人必须依法完成
抵押物的注册手续,以便在
债权人无法按期归还款项时,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同时,债权人也可以考虑与
抵押人共同商议,通过公开公正的拍卖或是转让方式,用拍卖或转让后所产生的收益来实现先于一切别的债权人获得本金及利息的权利。
除上述之外,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借款人还需就其
抵押事项订立书面抵押协议,明确规定被
担保债权的性质及金额细则,以及
债务人承诺如期偿还负债的期限;
此外,协议内还应详细列出抵押标的物(即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名称及其具体数目等关键信息;
当然,最重要的是需明确协议内容中担保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
抵押权,
当事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
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
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