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
离婚协议书后未
办理离婚证书的情形下,该份离婚协议书并不会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应。我们需要明确认识到,签订离婚协议仅仅是进入正式
离婚流程的第一个步骤,也就是双方已经就
离婚事宜达成共识与一致意见。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婚姻的成立以及解除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才能得到确认与认可。因此,若未能进行相应的
登记离婚手续,那么即使签署了离婚协议,其效力也是无法得到法律承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