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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判决的案件公安机关能否继续侦查

在法庭做出最终裁决之后,公安部门便无法继续进行侦查工作,原因在于案件已经进入到审判阶段并得到了明确的结论。
根据“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对于已经经过法院有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不应再成为其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的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
最新修订: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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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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