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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指定监护人需哪些材料

在申请设定监护人的过程中,请您务必携带以下所需材料:
首先,如果是由居民委员会、村民自治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来指定监护人的话,您需要提供的有指定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同时还需携带自己的身份证件以及监护人和被监护人身份信息等相关资料;
其次,如果是由人民法院来指定监护人的话,您同样需要提供的是本人的身份证件,以及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最新修订: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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