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设定
监护人的过程中,请您务必携带以下所需材料:
首先,如果是由居民委员会、村民自治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来
指定监护人的话,您需要提供的有指定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同时还需携带自己的
身份证件以及监护人和
被监护人的
身份信息等相关资料;
其次,如果是由人
民法院来指定监护人的话,您同样需要提供的是本人的身份证件,以及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
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
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