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缔结完婚姻之后,倘若其父母为他们购置了房屋,但并不意味着此房屋便属于女子所有,除非在该
房产证上印制着女子的姓名,这主要是因为这样能够明确这处房产乃夫妇的
共有财产,双方都有权利对此进行合理分配。但是,如若婚后购置之
房屋产权仅记于男子名下,那么此举只能表明这是父母对于子女的无条件
赠予行为,在此情况下,女子是无法分得半点份额的。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分割
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义务的人患
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