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速公路
追尾的
责任认定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若在行驶过程中发生后车撞击前车的情况导致
追尾事故,责任应由后车
全权负责;
其次,如果前车在夜间没有开启尾灯,从而诱发追尾事故,那么前车需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要承担事故
主要责任;
此外,若在此类情况下前车在道路上停靠后,未能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打开危险
警告闪光灯与设立警示标志,导致追尾事故,则前车需负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再者,若在正文中所述的条件完备时,即前车已在道路上停靠后如期打开危险警告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此时仍然出现追尾事故,那么责任应由后车承担;
最后,若前车超出规定长度且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从而引发追尾事故,责任仍应由前车承担次要责任,后车则需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若追尾事故是由于前车倒车或溜车引起,那么前车将成为唯一的责任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