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股东权力滥用行为的
法律制裁方面,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若某位公司股东滥觞其作为股东的权力,致使公司或其他股东遭受经济上的损失,该股东需依据相关
法规,为其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某位公司股东滥用了公司作为
法人所具有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应负有的
有限责任原则,从而逃避
债务,导致对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那么这位股东将被要求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起
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