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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是什么时候开始

当事人举证期限自其接收法院传票之日起算,是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所明确的。在案件审理的预备阶段,即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需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各个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的具体时限,可由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请求人民法院批准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最新修订: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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