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和解:在法律实践中,和解是指涉及争议的各方
当事人,依据相关合同所规定的
违约责任以及各自的实际情况,相互妥协达成协议,以此来解决
纠纷,并无需经过漫长且繁琐的
司法程序;
2. 调解:调解则是由涉及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出值得信赖的第三方中间人,来对合同中的争议部分进行斡旋与调停,以期达到妥善解决问题的目的;
3.
仲裁:仲裁是一种由独立的仲裁机构或
仲裁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
合同争议进行裁决的制度;
4.
诉讼:诉讼则是解决合同争议的最终手段,当其他途径无法解决问题时,当事人可以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
民法院对
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
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
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