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涉案销售假冒
伪劣商品的
违法行为,主管机关应当勒令其立即停止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且依法对尚未售出的这些产品进行全面查封,同时还要按照
违法生产和销售同类商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至三倍之间的比例,对其予以行政罚没;若违法分子在此过程中获取了非法收益,则应依法予以没收。作为一名合格的商品销售商,在决定将某类产品推向市场之前,有义务以适当的手段来评估该产品是否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